2017年,席某跟隨老鄉來到上海工地打工,工作第二天就因為繞近路被鋼筋砸傷,診斷為鎖骨骨折,住院7天,醫生建議休息4周,花費醫藥費28000元。
工地認為發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席某,派人把席某送到醫院后就走了,席某沒有掙到錢,還把家里到積蓄花光了。如果不是剛好碰到病友的家屬是律師,他不知道自己的原因發生工傷也可以得到賠償。
律師接受委托后,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要求用工單位承擔醫藥費28000元,護理費1600元,誤工費8400元,住院伙食補助700元,營養費700元,交通費1000元,并支付工資與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勞動仲裁委員會將用工單位的負責人叫到辦公室,向負責人闡明了相關法律規定以后,在仲裁員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律師觀點:在勞動關系中,無論是因為勞動者操作失誤還是用工單位原因,用工單位都應該按照工傷對勞動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