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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限制條款,可以限制離職員工去競爭對手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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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察案》 -  真實案例 - 律師說:

                  簽了含有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合同,跳槽之后,被要求支付三十萬,這筆錢該付嗎?

                  孔先生是燈具設計師,之前在國內一個知名的民企工作,因為有更好的工作機會,孔先生跳槽了。沒想到才到新公司兩個月,孔先生就收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開庭通知。
               
                  原單位認為孔先生違反競業限制條款,請求仲裁庭裁定孔先生違約,要求孔先生馬上離開現在的工作崗位,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同時向原單位支付違約金三十萬元。
               
                  律師代表孔先生去開庭了。
               
                  原單位的代理律師向仲裁庭提交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確實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孔先生離開單位后兩年內不得從事燈具設計工作,如果違反約定,要支付違約金三十萬元。
               
                  孔先生的律師要求原單位提供已經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證據。
               
                  原單位代理律師說孔先生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的月工資發放時一同發放了競業限制補償金。
               
                  孔先生的律師不認可原單位代理律師的說法,認為孔先生從沒有收到過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沒有生效。
               
                  仲裁庭要求原單位提供記錄工資發放清單的財務賬冊,說明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發放情況。
               
                  原單位提交的賬冊中沒有關于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發放情況。
               
                  仲裁庭最后支持了孔先生的律師的說法,認為原單位沒有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駁回了原單位的仲裁請求。
               
                  孔先生可以安心在新單位工作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通過以上案例,需要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朋友們要注意:
              一、 責權利是要相符的,有競業限制,就要有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沒有發放合適金額的補償金,競業限制的條款是不發生效力的。
              二、 競業限制的簽訂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是每個人簽訂競業限制條款都是生效的。
              三、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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