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李某婚內因為瑣事經常吵架,2013年夏,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準予張某與李某離婚,雙方婚生女由李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400元,自2013年6月份起至女兒能夠獨立生活之日止。2013年度的撫養費2800元于2013年12月1日前付清,以后每年度的撫養費于每年7月1日前付清。
張某因離婚之事對一直對李某懷恨在心,判決生效后,一直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從不去看自己的孩子。
李某本來就是一個打工的女人,自己又帶個孩子,生活的艱辛可想而知。向前夫催要孩子的撫養費,前夫不但不接電話,還搬離了住所。這可難壞了李某,向律師訴說了自己的難處尋求幫助。律師告訴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撫養費,如果他前夫還是拒絕支付,律師會申請法院將他列入失信人名單,法官會查找張某是否有存款,是否有工資收入,并且可以對他進行限制消費、拘留等強制措施。
2015年11月17日李某委托律師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張某支付女兒撫養費12400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了解到申請執行人家庭十分困難,被撫養人年紀尚幼,亟需此筆撫養費,執行法官加快了執行速度。但被執行人張某離婚后,一直妄圖逃避法院執行,換了電話,換了住址。2015年11月底,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開通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平臺后,承辦法官于11月30日將該案輸入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該系統于當天下午反饋信息:被執行人張某在銀行賬戶內有存款8048.32元。12月1日上午承辦法官通過系統凍結張某銀行賬戶,下午銀行反饋信息顯示已成功凍結。隨后,承辦法官與張某取得聯系,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張某懾于網絡查控的巨大震懾力和做老賴的法律后果于12月9日下午主動將剩余撫養費4400元打入法院專用賬戶,并保證以后每年主動支付撫養費5000元。至此,此案宣告終結。
律師觀點:追索撫養費的案件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家庭困難,且被撫養人年紀尚幼,被執行人一直躲避法院執行,遷離了原址,執行難度較大。法院充分利用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加大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查控力度,高效執結了案件,及時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