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勝訴快兩年了,申請了強制執行,可還是沒拿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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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是律師的一個委托人,之前借錢給朋友,朋友拖欠不還,王女士無奈委托律師到法院訴訟。勝訴后,律師給她講解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王女士認為有法官幫她執行,就沒有繼續委托律師。
結果判決書拿到快兩年了,王女士還是沒拿到錢。王女士實在沒辦法了,只好又來找律師。她說她去找了法官很多次,法官都說沒查到對方的財產,讓王女士提供財產線索。王女士說她不知道怎么查。
律師讓她先別著急,先查看一下案件的進展。奇怪的是,只能查到一些簡單的信息——案件的案號和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姓名,查不到案件的進展程度和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執行措施。
律師問王女士承辦法官都做了哪些執行工作,王女士說什么都不知道。問王女士收到過法院什么材料文書,王女士說除了判決書沒有收到過其他任何文書。法院執行立案后也沒有給他任何材料。
再次辦理了委托手續,律師帶著委托書和律師函到法院先申請閱卷。
看到卷宗之后,律師也無法保持冷靜了,王女士的執行案件竟然已經終結。不過卷宗里只有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沒有送達憑證。卷宗里也沒有被執行人的銀行信息和財產信息,被執行人沒有列入失信人名單。
律師認為法院不僅程序違法,同時也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權。即使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需要進入終結程序,法官也應窮盡執行手段,并通知申請人。
律師給法院執行局郵寄了恢復執行申請書,同時給法院紀檢部門發函,要求處理執行法官在此案中不作為和程序違法的事情。
律師函中指出了執行法官在沒有通知申請執行人的情況下做出了終結執行的裁定顯然是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不存在《民事訴訟法》第257條 規定的案件應當終結的情形。而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8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之后立即生效”的規定,因申請執行人并未收到法院的終結執行裁定書。因此,法院做出的終結裁定書并未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裁定的生效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法院紀檢部門收到申請書后,馬上展開了調查,最后確定執行法官確實工作中存在瑕疵,對執行法官進行了批評教育,執行局馬上恢復了案件的執行。
因為確實沒有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律師要求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限制消費,并對被執行人進行拘留。
面對即將到來的一連串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提出分期支付欠款,王女士同意了被執行人的付款方式。雙方簽訂了執行調解書。被執行人馬上支付了第一筆應付款。
這樣案件才合法的進入了終結程序。當然,如果被執行人沒有按照約定付款,還可以再次申請重新恢復執行的。
說在后面的話:律師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律師制度的存在,不僅是使得委托人能夠從律師這里得到專業權威的法律意見,制約公權力的濫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權益,也是律師制度存在的意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