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廢品被判刑 - 不知情的情況下收了贓物,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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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察案》 真實案例 - 律師說
邢先生找到律師,請律師做他的辯護人,說自己涉嫌收購贓物罪,因為剛做完心臟手術,在公安階段辦理了取保候審?,F在案件已經即將出庭審理,他認為自己沒罪,請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
邢先生說自己沒有收贓,他是收廢品的,別人賣什么他收什么。他也不知道他收到的是贓物。律師問他收購的什么廢品被認為是贓物,他說是銅配件(不方便透漏具體案情,贓物和金額均做了調整)。我問他一共收購了多少,他說一共兩百斤,花了五千塊錢收購的。
我告訴邢先生,現在我不能決定是否為他做無罪辯護。接受委托后,我會去法院閱卷,了解案情后,才能確定是否為邢先生做無罪辯護。
邢先生辦好了委托手續,臨走時還是堅稱自己沒有犯罪。
第二天,律師和承辦法官聯系后,去法院詳細的閱讀了全部卷宗。
根據里面的記載,邢先生與盜竊團伙的人員不相識。邢先生在走街竄巷收廢品時,偶然遇到盜竊團伙的人員,被叫到存放贓物的現場,收購了贓物。
但是贓物是全新的銅配件,整整齊齊的放在包裝的塑料袋里。邢先生付出收購價格是廢銅的價格,鑒定價格超過收購價格的20倍。
閱卷后,律師向邢先生詳細講解了收購贓物罪的罪名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律師告訴邢先生,贓物是全新的,且收購價與實際價值差距非常大,這就屬于法律上的“明知”。所以律師只能給他做從輕辯護,不能做無罪辯護。如果邢先生愿意認罪,律師會和法官溝通,在開庭前繳納罰金,律師會請求法官輕判。
邢先生考慮一會兒,同意了律師的意見。
開庭審理時,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